建议完善总承包机制,提升越南建筑企业能力

11/09/2026     1,236

月10日下午,在政府办公厅总部,DEOCA集团出席了由政治局委员、常务副总理范嘉肃主持的会议。此次会议旨在与越南建筑承包商协会及部分建筑企业进行工作座谈。

常务副总理在会议开场致辞中表示,政府将继续加强对话,直接与建筑行业的各协会、企业开展工作座谈,以倾听并解决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困难与障碍。

会议全景。

常务副总理建议协会着重汇报新的建议与诉求、具有根本性的问题,特别是各部委行业尚未解决或解决得不够妥当的内容。属于国会或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政府将予以汇总并报告,同时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审议解决。

创造机会让越南企业在大项目中茁壮成长

越南建筑承包商协会主席阮国协先生表示,通过汇总各企业意见,协会建议继续化解建筑行业的障碍,重点聚焦于承包商选择机制、大型项目组织实施、成本管理、材料、人力及合同管理。

其中,协会建议研究扩大发包与承包方式,完善总承包商、管理承包商、分包商的相关机制;合理划分符合企业能力的标段,并明确界定各方之间的责任与风险。从而为国内承包商提高组织和管理能力创造条件,并在大型项目中逐步承担起更重大的角色。

越南工商联合会(VCCI)主席胡士雄认为,公共投资项目的实施现状仍反映出市场需求与管理机制之间的差距。除了单价、定额、建筑材料等问题外,越南工商联合会建议继续完善承包商的选择与管理机制,为国内企业深度参与大型项目创造条件,逐步承担起高附加值的环节。

DEOCA集团代表、集团总经理阮黎柏先生在会上发言时,同样赞同关于提升国内企业能力的观点。他分享了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现状中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建议,旨在更好地发挥越南建筑企业的能力。

DEOCA集团总经理阮黎柏先生在会上发言。

第一,需要为国内建筑企业逐步掌握技术、管理以及组织实施大型项目创造条件。

阮先生表示,过去一段时间,政府对创新精神和提升企业能力给予了高度关注与鼓励。为了让这一主张落到实处,需要为有能力的企业创造在国内大型项目中进行“实战”的机会。

DEOCA集团也正是通过这一过程成长起来的。在公路隧道领域,企业从最初必须向国外学习技术,逐步做到自主掌握,并针对越南的地质条件、施工组织及人员特点对NATM(新奥法)技术进行了改良,形成了“DEOCA系统NATM工法”。凭借这些经验,DEOCA集团正继续筹备资源,以期在地下隧道、地铁和铁路施工中逐步掌握TBM(盾构机)技术。

阮先生指出:“如果越南企业不被交付任务在国家的工程中直接进行实战,那就很难成长;已培养的人力资源将被浪费,而我们将不得不继续依赖国外的承包商、专家和技术。”

第二,需要朝着“交付与能力相匹配的责任”的方向,创新承包商的选择和组织方式。

对于大型项目,特别是线形工程项目,DEOCA集团建议限制将一段线路拆分为过多独立标段的做法。相反,应当选择具备足够能力的承包商或总承包商,交付其进行同步实施,并对进度、质量、成本和效益承担最终责任。

专业项目可以通过分包商系统组织实施。然而,据DEOCA集团代表称,关键不在于机械地控制分包比例,而在于明确谁是真正的管理、调配者并承担最终责任。

据此,DEOCA集团建议将为了组织和调集资源而使用分包商的行为,与转包、卖标行为明确区分开来。如果不厘清这一问题,将会导致一个悖论:一方面设定了培育大型总承包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机制上却限制了总承包商自身组织分包链条和调集资源的能力。

第三,需要从“程序管理思维”强力向“结果管理和合理分配风险思维”转变。

阮黎柏先生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明确区分哪些是客观风险、哪些是各方的主观过错、哪些又是违法行为。不应仅仅因为项目产生额外费用或需要调整合同,就在未充分考量原因、过错、损失及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便推测并追究责任。

对于跨越多年的项目,应当建立定期审查与风险分担机制,而不是等事情发生后才去处理。特别是对于EPC合同,风险必须在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各个环节中予以明确界定。

结合DEOCA集团的实践经验,阮黎柏先生强调,上述建议的目的并非为某一家企业创造便利机制,而是旨在培育出新一代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越南建筑企业。国家负责创造机制、制定标准;企业则必须自我革新,投资于人才与技术,并对自身的产品承担最终责任。

当在国内的大型工程中茁壮成长后,越南企业需要致力于将自身能力、技术和工程师团队推向国际市场,承担隧道、桥梁、地铁、铁路等高技术含量的工程;从而创造就业机会、开辟外汇收入来源,并在国际市场上逐步打响越南建筑行业的品牌。

DEOCA集团总经理强调:“我们建议建立一种机制,让有能力的企业被交付任务、参与竞争、承担责任并获得成长。有工程可以实战,才能提升能力。有能力,才能掌握技术。掌握了技术,才能走向世界。”

在法律草案中研究总承包商及管理承包商机制

针对协会和企业的建议,财政部投标管理局局长陈豪雄先生表示,该局正在对总承包商、承包商联合体及管理承包商机制进行研究,以审议并在《投标法》草案或相关议定中予以完善。

据投标管理局代表称,应用上述模式确有必要,但同时也需要协会和企业继续厘清总承包商、承包商联合体、管理承包商的内涵、运行机制、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将其与现行法律已规定的联合体投标、EPC合同等形式明确区分开来。这将作为管理机关研究并完善相应法律红线的依据。

财政部投标管理局局长陈豪雄先生在会上发言。

关于分包商和转包问题,局长表示,《投标法》草案正在朝着厘清转包行为内涵的方向进行完善。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已删除了“以交付分包商的工作量百分比(%)作为认定转包行为依据”的规定。

投标管理局表示,将继续与协会及各企业进行直接交流,以在完善草案并报告有权机关之前,进一步明确仍存在卡点的问题。

各部委行业代表同样认为,需要朝着明确界定责任与权限、符合大型项目实施现状的方向,继续完善关于分包商、转包、联合体、总承包商及管理承包商的规定。同时,各方意见均支持研究相关机制,以为越南承包商提升能力创造条件,从而在大型项目中逐步承担起总承包商、EPC总承包商的角色。

本着“任务明确、责任清晰、结果显著”的精神处理建议与诉求

在会议结语中,常务副总理范嘉肃肯定了政府将继续同行、化解困难,为企业发展创造便利环境。协会和企业的建议与诉求必须得到及时、实质性的接收与处理,并本着“任务明确、责任清晰、结果显著”的精神落实;对于涉及机制、政策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需主动研究并提出方案,报告有权机关审议。

常务副总理范嘉肃发表会议总结讲话。

副总理强调,在完善体制的同时,需要提高组织实施效率,确保各项法律规定既满足国家管理要求,又符合实际情况,并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对企业建议与诉求的处理必须着眼于实质性、彻底解决问题,避免仅笼统地援引法律条文。

关于提升国内建筑企业能力,副总理要求各企业继续创新管理模式,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加大科学技术应用力度,推进机械化、自动化及BIM(建筑信息模型)应用,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并逐步掌握核心技术。

同时,各企业需要加强联结与合作,以具备足够能力参与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推进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从而提升越南建筑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副总理还强调了发展人力资源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国家、学校和企业需要加强协同配合,将培训与实际需求紧密结合;其中,企业应主动明确人力需求,注重打造一支具备足够能力掌握现代机械与技术的工程师和技术工人队伍。

常务副总理肯定,政府、各部委行业及地方将继续与企业界并肩同行;同时建议各企业主动提升自身能力,加强合作,为建设一支足以满足新阶段国家发展要求的越南建筑行业贡献力量。

此前,在越南建筑承包商协会于9月9日举行的会议上,DEOCA集团阐述了旨在完善承包商选择、组织以及合同管理机制的具体建议,旨在为国内建筑企业发挥自身能力、在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承担总承包商角色创造条件。

完善建筑承包商的选择与组织机制

针对大型项目及线形工程合理划分标段规模

对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线形交通项目,如果将一段线路拆分为过多独立且零碎的标段,可能会增加管理对接点,导致承包商之间产生作业面交错和重叠。同时,在发生进度滞后、质量缺陷或在运营和保修过程中出现卡点时,也将难以明确界定责任。

因此,建议研究按路段划分标段,以符合项目规模和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可参考每标段约3万亿至5万亿越南盾的规模,并限制将属于同一路段的照明、ITS(智能交通系统)、交通安全等项目单独拆分发包。

据此,优先选择一家具备足够能力的承包商或总承包商,负责同步实施整个路段;专业项目可通过合适的分包商组织实施。贯穿始终的原则是,组织实施权必须与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安全、运营和保修的最终责任相挂钩。标段划分应当根据各个项目的性质灵活处理,避免机械化套用。

完善针对异常低价投标的控制机制,严防恶意倾销

第214/2025/NĐ-CP号议定已出台了针对承包商报价低于标底价80%情况的处理机制,要求对投标价的可行性进行澄清,并可提高履约担保额度。然而,现行规定主要仍停留在要求澄清的层面,尚未能完全量化何为“异常低价投标”以及如何界定“无法确保履约能力”。

因此,建议制定量化指标和阈值以识别异常低价投标;要求承包商证明其价格构成、生产率、技术、供应源及履约能力的基础。对于无法证明其可行性的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在国家投标网络系统上公开异常低价中标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进度、合同调整、额外发生费用以及违规行为(若有)。

其目标是确保基于能力、技术和管理效率进行竞争,而非主要通过降价中标、进而在实施过程中引发重重困难的恶性竞争。

明确区分分包商与转包、卖标行为

对转包行为的认定不应主要基于交付给分包商的工作量比例或价值,而应当审视责任转移的本质。

主承包商或总承包商必须有权主动调配资源、选择合适的专业分包商,但必须继续直接组织和管理合同的履行;控制进度、质量与安全;协调各分包商并向业主承担全面且最终的责任。

转包是指中标承包商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必须由其自身实施的全部或大部分主要工作、管理和调配责任,转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从而实质性地改变了该标段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据此,应当重点控制将整个标段或合同的全部工作范围转交给其他主体的行为;转交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合同要求中标承包商必须直接实施的工作的行为;导致已确立的范围、责任或实施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转交行为;或者连同标段的管理、调配权和责任一并转交的行为。以此明确区分合法分包体系的组织与卖标、转包行为。

完善总承包机制,为培育大型建筑企业创造条件

对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拥有一个具备足够能力组织设计、施工、技术、供应链和分包商体系的单一对接主体,将有助于减少管理对接面、增强责任意识并提高管理效益。因此,建议继续研究完善针对总承包商的法律红线,以及适合各类项目特征的总承包模式,确保组织实施权与最终责任相匹配。

承担总承包商角色的企业必须证明其在财务、人力、经验、技术、管理、分包商链条组织、质量进度安全控制以及最终责任承担方面的能力。

管理机制应当逐渐从过度干预企业的资源组织方式,转向控制准入能力、产出结果和最终责任。其目标是帮助国家机关专注于制定标准、控制质量、进度、成本、透明度和投资效益的本职功能。

完善合同管理与风险分担机制

厘清合同变更依据及各方责任

当合同必须调整价值、费用或进度时,建议明确区分客观风险、某一方的主观过错、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以及具有违法迹象的行为。

不应仅凭合同价值增加或实施时间延长便推测责任。责任的认定应当充分基于原因、义务、过错、损失、因果关系以及合同中已分配的风险范围。

同时,需要指导客观、有据可查且与违规行为直接挂钩的实际损失认定方法,限制因未能正确评估民事合同关系本质而引发纠纷的风险。

厘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建议继续具体化关于预见能力、控制能力、防范义务、签约时已分配的风险范围,以及对费用和进度产生严重影响程度的认定方法等指标。

可研究制定建筑活动中典型风险和事件的目录清单,供各方在谈判合同时参考。

特别是,对于发包方(尤其是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因客观原因导致支付滞后或无法支付的情况,应当明确界定其责任;确定这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发包方的财务风险,以减少纠纷。

针对大型、跨年度项目的风险管理

对于实施时间在24至36个月以上的项目和标段,建议建立合同定期审查机制,主动识别并更新风险,同时根据项目的时间、工程量和性质调整相应的保险范围。

对于EPC合同,应当按照E(设计)- P(采购)- C(施工)各个阶段明确划分风险,而不是像目前这样进行笼统的规定。

报道:家如 - 摄影:俊灵